石嘴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2-14 9:43:39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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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引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编制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指专门用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以下简称专项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直属及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编制的建立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计划调控”的原则,根据事业编制和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确定专项编制年度总量计划。专项编制年度总量控制在事业空编总额的10%以内,从事业单位上年末的空编和未分配事业编制中调剂,其中从未分配事业编制中调剂的作为专项周转编制使用。

  第五条  专项编制库年度总量计划每年2月底以前确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组织事业单位申报高层次人才年度需求计划,并结合上年末事业编制空余情况,审核提出专项编制年度总量计划意见,报经市编委会审定后,由市编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行文下达。

  第三章  专项编制的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按照“专编专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单列管理,并按下列要求统一调剂或调整使用:

  1、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使用引进单位的空编。超编或满编事业单位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使用专项周转编制,周转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周转期内用引进单位空编予以置换。

  2、当年未使用的专项编制,一律核销,纳入下年度计划重新确定。

  3、补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占用专项编制。

  第七条  专项编制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向市编办提出使用书面申请(须详细说明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并填报《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使用申请表》。

  2、审核。由市编办审核提出意见,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审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审核意见提交市编委会研究。

  4、办理。按照市编委会审批意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人事人才工作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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