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石嘴山市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时间:2008-4-17 15:21:48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03]1457号)规定,现将2007年度全市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石嘴山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民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二、年审时间:2008年3月20日至6月20日

  三、年审须提供的材料:

  1、各单位年审时须提供本单位上年末填报的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报表复印件,全年度《财务记帐凭证》和《应付工资明细账》。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劳动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年以上),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册,(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3、福利企业提供福利证书及以上手续。

  4、凡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企业,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年审地址:石嘴山市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服务中心

  (市总工会一楼,联系电话:0952-2013113 )   
            
  五、征收标准: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须按规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职工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时间:2008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10月10日以后,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处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希望各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年审和保障金缴纳工作。

 


  石嘴山市财政局         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      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石嘴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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