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制定,2004年11月修订)
一、接待原则 接待工作必须坚持促进对外交流,发展石嘴山市残疾人事业和残联工作为指导思想,坚持维护大局,方便工作,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节俭开支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1、自治区残联及有关对口业务部门; 2、区内外对口部门; 3、县区残联领导需安排的工作便餐; 4、市直部门有关业务协调的。 三、接待标准 1、凡属接待范围所列人员接待一次,厅级标准每桌450元,处级每桌350元; 2、一般来客,根据情况安排就餐,接待一次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5元; 3、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厅级由理事长陪餐,处级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及业务对口科室负责人陪餐,零客由对口业务科室陪餐。陪餐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1。 4、就餐、住宿一般安排在市上统一指定接待宾馆,住宿根据来人的职位具体安排。 四、审批 1、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 2、财务室报销凭主管财务的理事长签字,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