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04〕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隆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残联、财政局制定的《石嘴山市残疾人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提高我市残疾人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调动广大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残疾人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会、国际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体育世界锦标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体育全国锦标赛、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市残疾人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对其奖励标准根据比赛成绩确定。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由我市推荐、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获得前三名,除国家、自治区奖励外,分别奖励金牌2.8万元、银牌1.8万元、铜牌0.8万元。 第五条 由我市推荐、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获得前三名,除国家、自治区奖励外,我市分别奖励金牌1万元、银牌0.5万元、铜牌0.3万元。 第六条 由我市推荐、代表国家队参加残疾人体育世界锦标赛的运动员获得前三名,除国家、自治区奖励外,分别奖励金牌2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5万元。 第七条 在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除自治区奖励外,我市分别奖励金牌2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5万元。 第八条 由我市推荐、代表国家队参加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获得前三名,除国家、自治区奖励外,分别奖励金牌2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5万元。 第九条 在全国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除国家、自治区奖励外,分别奖励金牌8千元、银牌5千元、铜牌3千元。 第十条 在全国残疾人体育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除国家、自治区奖励外,分别奖励5千元、银牌3千元、铜牌2千元。 第十一条 在自治区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上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除自治区奖励外,我市分别奖励金牌3千元、银牌2千元、铜牌1千元。 第十二条 集体奖项 集体奖项按照以上各类比赛中个人获奖名次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破记录奖 运动员在比赛中破世界纪录、亚洲记录、全国记录的,除自治区奖励外,我市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3千元。 第十四条 教练员的奖励 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破记录的,其教练员的奖励标准除自治区奖励外,分别按运动员单项奖金总额的10%计发,但一次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当届一名运动员的最高奖金。 第十五条 单位推荐奖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对其推荐单位按运动员所获奖牌奖金的10%给予单位推荐奖。 第十六条 体育道德风尚 奖在全国性运动会中被组委会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我市奖励1000元;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我市奖励500元。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
参加上述国内、国际各类残疾人运动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资金,均由市财政局根据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负责审核、拨付,由市残联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表彰奖励。
第四章 惩 罚
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八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比赛成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奖励外,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残联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对使用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对被查处的违纪运动员、教练员,将根据中国残联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获奖名次是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记录,是指经中国残联和国家体育总局确认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