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制定)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指导全市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汇总各项指标完成的报表。 三、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承担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达或交办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项具体业务。 五、完成市残联领导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