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制定)
一、征收保障金的依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03〕1457号)文件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三、年审范围及对象:石嘴山市、县(区)两级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民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四、年审办法及认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年审时必须提供:1、上一年度财务记账凭证、税务申报表、应付工资账;2、已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残疾员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手册;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3、福利企业年审提供《福利证书》和以上手续。 五、年审时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年审时间为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 六、征收时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 七、征收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主席令》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处罚:凡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期足额交纳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主席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未交纳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一、二、五款规定: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2、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十、保障金的用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号主席令》第十七条规定,保障金用于:1、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2、奖励为残疾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残疾人自强模范;3、残疾人突发性解困和救助,残疾大中专学生困难补助;4、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体现了国家意志,是政府行为和各单位法定义务,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年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就业年审和残疾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推进残疾人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