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石嘴山市档案局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
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
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
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地方性法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六条:市(地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部门规章依据: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规范性文件:
《石嘴山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建档案馆要依法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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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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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全国人大委员会 |
198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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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0.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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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2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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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4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199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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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19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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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
国家档案局 |
1987.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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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198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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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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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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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10 |
《石嘴山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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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 |
三、行政执法共同依据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全国人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1.1)全国人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全国人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全国人大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全国人大
(二)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1.25)
2、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1.1)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
(三)地方性法规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3.11.1)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2005.9.1)
2、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4.1.1)
四、石嘴山市档案局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是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宁夏档案条例》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三)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接收、征集、鉴定党和国家机关重要档案资料,做好档案查阅利用和档案文献编研工作。
(五)集中统一保管市直机关、事业、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组织开展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干部培训以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有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档案科技和理论研究
五、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4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2、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
3、公民和单位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三条
4、需要向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档案复制件的
法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需要向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档案复制件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行政征收(无)
(三)行政给付(无)
(四)行政确认(无)
(五)行政裁决(无)
(六)行政处罚(共11 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
3、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
4、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二条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移交范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2.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移交范围的;
4.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6.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 行政强制(无)
(八)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