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12分)
(一)建立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主管和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以及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由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做到各项条款责任分明,不留、不漏空档的,得4分。未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的,不得分;分解了行政执法责任但责任不清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三)领导集体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重大、难点问题的,得4分。行政执法效果不佳,行政管理秩序混乱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分;行政执法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未能得到彻底治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委托行政执法符合法定程序,并有依法实施监督的机构和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10分)
(一)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并公示的,得3分。未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扣1分;未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的扣1分;未进行公示的扣1分。
(二)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得3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未进行执法责任分解的扣2分;未将分解后的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的扣1分。
(三)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示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的,得4分。未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的扣3分;建立配套制度但未认真贯彻执行的扣1分。
三、队伍建设及管理(8分)
(一)重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有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并有专人负责实施的,得3分。未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不得分;有计划未组织落实的,扣2分或不得分。
(二)不断改善行政执法条件,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得2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不足,致使行政执法不力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酌情扣分;行政执法必备的基本条件缺乏,影响行政执法效果的,酌情扣分。
(三)重视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建立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行政首长在行政执法中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机制的,得3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明显不符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在行政执法中未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法制宣传(5分)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制定有具体宣传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广泛宣传的,得3分。未制定具体宣传方案但根据上级机关部署进行了必要宣传的,扣2分;否则不得分。
(二)由本部门负责执行或者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在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宣传实施方案,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宣传贯彻情况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五、保障措施(12分)
(一)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岗位制度的,得6分。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不得分;只实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或者岗位制度的,扣3分;建立了相应制度但实施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或者不得分。
(二)重视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建立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廉政执法制度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并分工有领导和具体机构负责落实的,得6分。未按要求建立上述制度或实施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六、抽象行政行为(10分)
(一)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情况。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不当等问题,并报送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得6分。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设定行政处罚或收费项目等违法、不当行为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
(二)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得4分。未清理或未按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20分)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得16分。对管辖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酌情扣5~10分;查处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不严格遵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收集证据不全或有其他问题的,每件扣1分;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l件的,扣2分;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被裁决行政赔偿的,每件扣4分。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因不履行职责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或被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履行职责的,不得分。
八、层级监督检查(15分)
(一)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的,得1.5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查处和纠正或查处不力、不及时纠正甚至拒绝查处、纠正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收缴分离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强化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权威的,得3分。不实施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的,扣1分;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听证的,每件扣1分;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不予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酌情扣分。
(三)采取有效措施拓宽与群众联系的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投诉的,得1.5分。未建立制度受理群众投诉的或受理工作不规范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对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违法案件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反馈结果的,得1.5分。不组织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责任人,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五)严格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经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持证亮证上岗执法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九、行政救济(8分)
(一)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发现应当受理的申请而没有受理的,每件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的,每件扣0.5分。
(二)正确对待和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得2分。无故不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材料或者不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的,不得分;不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不得分。
(三)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的,得2分。指导不力或有其他问题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