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主体
职权性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石嘴山市城管局
(加挂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和石嘴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二、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
单位名称:石嘴山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单位类别:受委托机构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十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十七、《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八、《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十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十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十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条
二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六条
二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
三十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
三十二、《城建监察规定》第四条
三十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三十四、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十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十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十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十八、《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十九、《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四十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第二条
四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第四条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函[2005]204号;石嘴山市石党发[2006]7号、石党办发[2006]26号、石编发[2006]04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06]3号令和石政办发[2004]161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等文件又将: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对未经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的;对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我局行使。
综合现有职权以及新划入的行政处罚权,对石嘴山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确定、划分和分解。
石嘴山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提出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房产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指挥调控、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经费调配和行业管理。
(二)综合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对各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指导各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对城市道路进行管护。
(四)负责城市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及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进行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大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研究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编制市容市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市车辆清洗行业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房产行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住宅和房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房产的资产管理,对征收、归集和管理房产、房改方面的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八)研究拟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住房供应体系,提供住房社会保障。
(九)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和培育发展房产交易市场、房屋租赁市场以及房屋置业担保市场;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产测绘管理,对房产开发、房产中介与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对房产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负责住宅房屋室内装修和房屋维修市场管理;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对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的物业归口管理,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物业管理。
(十一)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我市房屋拆迂管理办法及补偿标准;对拆迁企业实施监管。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房产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监察处理城市管理和房产管理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章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政办发[2004]161号《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我局为城市管理局,同时加挂市房产管理局的牌子(2006年又增挂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2005年6月20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有17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市管理方面9项(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科负责):

(二)房屋拆迁管理方面2项(房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科负责):

(三)房产与物业管理方面6项(房产管理局房产与物业管理科负责):

2005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需要保留的行政许事项目录的决定》中,有三项应属我局的城市管理方面(应由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科负责)行政许可项目,公布为石嘴山市建设局实施,具体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