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管理局(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嘴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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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城市管理局(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06-9-20  文章来源:石嘴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送给好友
  2、物业管理方面(27项)
  (1)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一)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二)
  (7)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
  (8)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四)
  (9)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处罚种类:其他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0)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移交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8)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物业管理企业 违反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1)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一)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六十六条(二) 
  (25)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三)
  (26)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放车辆,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
  处罚种类:罚款、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不听劝阻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放车辆,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共12项)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七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八条(二)
  3、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三十六条(一)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八条(三)
  4、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三十六条(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八条(四)
  5、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三十六条(三)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八条(五)
  6、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八条(六)
  7、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中断有线电视、通讯等威胁、恐吓、欺诈的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期限改正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中断有线电视、通讯等威胁、恐吓、欺诈的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转让受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一条(一)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评估技术规范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二)允许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擅自降低或者抬高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五)出具虚假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第四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无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一条(二)和第四十条
  1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一条(三)和第四十条
  1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擅自降价或者抬高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一条(四)和第四十条
  1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第三十一条(五)和第四十条
  (五)城市绿化方面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共6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困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二)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迁移工作。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责令其停止砍伐或者迁移,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四)
  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和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占用绿地费或者绿地挖掘赔偿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城市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并处占用绿地面积应当缴纳占用绿地费五至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已形成的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四)在公共绿地内擅自开设营业摊点;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陵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应缴占用绿地费五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和恢复绿地原样,逾期的仍未迁出和恢复绿地原样的,予以强制迁出,并处以营业期间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六)城市规划方面行政处罚权(共3项)
  1、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石、取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2、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3、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或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或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七)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权(共4项)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一)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2、违反当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二)和第五十八条(二)
  3、家庭娱乐、住宅楼装修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共1项)
  商贩无证沿街巷乱摆摊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公民,应当持身份证明,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生产经营需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特别审批的,申请登记注册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证件。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注册登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一)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城市交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共1项)
  城市市区内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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