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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府法〔2007〕13 号
关于换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罚没职权确认证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具体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决定将原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核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罚没许可证”(以下简称“罚没许可证”)统一更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罚没职权确认证”(以下简称“罚没职权确认证”)。为使“罚没职权确认证”更换核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重新核发“罚没职权确认证”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把“罚没职权确认证”的重新申领工作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高度重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机构在审查“罚没职权确认证”申请时,要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通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公告为依据,无罚没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申领“罚没职权确认证”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重新核发“罚没职权确认证”的时间安排
2007年7月1日前为核发“罚没职权确认证”的准备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机构受理审查本级政府、本部门、本机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申请。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申领过渡期,原“罚没许可证”和新核发的“罚没职权确认证”同时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原“罚没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三、核发“罚没职权确认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领表
申领“罚没职权确认证”的机关,从宁夏政府法制网(http://blog.nx.gov.cn/fzb)上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罚没职权确认证申领表”,按照填表说明认真进行填写。
各县(区)人民政府受理审查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申请并申领;
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本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申领表和(表3)一式两份,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申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各直属机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申领表,由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审查,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直接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机构对收到的申领表要进行认真审查,一是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有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职权,二是审查申领机关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核发
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核,认为具备领取“罚没职权确认证”条件的,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制发“罚没职权确认证”。领取“罚没职权确认证”的同时,交回原“罚没许可证”。
办理“罚没职权确认证”不收取费用。
四、“罚没职权确认证”的使用及管理
“罚没职权确认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向本级财政部门领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票据”的凭证。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得扩大自行收缴罚没财物的范围。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罚没职权确认证”,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被合并或撤销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回已经核发的“罚没职权确认证”并上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办理变更或注销的手续。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办理或申领“罚没职权确认证”的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0952-2033905
联 系 人:姜华宁 姚俊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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