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听证方案—石嘴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您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正文
拆迁听证方案
 
2009-4-7 8:33:47  文章来源:  【发送给好友

为使拆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让被拆迁居民能够充分表达利益要求,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六百户”片区拆迁真实情况,有效监督行政工作,特举办拆迁听证会。

一、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石嘴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二、听证准备

(一)成立听证会组织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大武口区政府办公室

大武口区法制办公室

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

主持人:   石嘴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

1、听证会组织机构全体负责人;

2、被拆迁人及其代理人;

3、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4、听证人员(代表);(听证人员由大武口区邀请,人大代表3人、政协委员3人、群众代表3人、已搬迁被拆迁户代表2人,共11人参加)

5、咨询人员:邀请专家、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市、区对口行业部门等专业人员参加,为听证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

6、听证会监督机构:石嘴山市监察局、大武口区监察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各1人;

 7、听证记录人:石嘴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8、邀请市政府及大武口区相关领导,市、区信访部门领导;

9、新闻媒体:宁夏电视台、《宁夏日报》、石嘴山市电视台、《石嘴山日报》及驻石相关媒体记者。

(三)信访听证候选人员的产生

1、由拆迁听证会主办单位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中确定多于正式听证员50%的听证候选人。

   2、在已确定的听证候选人范围内,随机抽取决定拆迁听证员。

3、正式听证人员在听证会举办前一天确定,并通知听证会各方,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拆迁听证会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人员的身份登记、初选、抽取等整个过程的工作;负责向已确定听证员送达《拆迁听证会通知书》;负责提前告知其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通知和材料送达

1、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准备陈述材料,告知听证会有关事项并提前向听证会组织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载明份数。

2、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召开听证会候选人会议,通报听证事项及其处理听证事项的过程,待双方当事人材料送达后,及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候选人。

3、提前3天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听证员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地点及形式

听证地点:“六百户”片区拆迁现场

听证形式:采取现场听证的形式。由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人员及被拆迁人、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单位人员在拆迁现场进行听证。

四、听证程序

(一)听证会准备开始阶段

1、工作人员首先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向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首先介绍听证会全体参加人员;

3、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4、主持人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有申请回避的请求,与参加听证会的领导商议,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宣布结果。

(二)听证会正式开始陈述阶段

1、被拆迁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事由,进行举证、质证。

2、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陈述事由,进行举证、质证。

(三)辩论质证阶段

1、被拆迁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意见;

2、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陈述意见;

3、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员围绕分歧点展开辩论。咨询人员提供政策法规依据或专业知识等方面咨询(双方当事人主动请求咨询、咨询人员提供咨询)。

(四)最后陈述阶段

1、被拆迁人及其代理人对事实、证据作最后陈述;

2、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对事实、证据作最后陈述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五)听证阶段

听证人就有关问题向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强制拆迁申请人进行发问。

(六)评议阶段

1、由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对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及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

2、评议意见经参加听证会的组织机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开会)

 3、主持人宣布评议结果;
     4、听证会参加人员对听证记录进行审阅签名。
    
  五、中止听证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听证:
      1、听证参加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听证的;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遵守听证会纪律,严重扰乱会场秩序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

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六、听证会意见

听证会形成听证会意见,作为实施强制拆迁的依据。

七、其他

     1、当事人一方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主张和权利;

2、不遵守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有明显故意的,经主持人教育和制止仍不改正,致使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会场并依法处置;

3、听证会依法召开,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当事人双方一方放弃参会权利或因主观故意离开会场都不影响听证会各项程序的正常开展。

      4听证会公开举行,经审查后,新闻媒体可公开报道。

打印】【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5-2006 SzsFzb,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石嘴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子邮箱:SzsFzb@szstv.com
技术支持:石嘴山市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