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和时间,对企业拖欠工资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二是通过开展全面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活动,严格用工制度,要求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三是对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控,对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强制在银行预存工资保障金,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四是建立劳动法律长期培训制度,对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
【打印】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