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行政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06-6-15    来源:大武口区纠风办    作者:徐占国、韩建强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推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直各部门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效能投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信访局、区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合署办公,统一办理投诉的一切事宜;各机关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承担相应投诉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区信访局):

  (一)受理投诉人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办理区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全部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七)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九)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一)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
  (十二)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三)按规定应着装执行公务而不着装的;
  (十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让下属单位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十五)违反自治区党委“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任何方式赌博;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上班时间和下基层期间打麻将;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猜拳行令”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人的机关名称、姓名、投诉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及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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