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政风行风建设
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意见
 
  时间:2008-3-19    来源:石嘴山政风行风在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全市政府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建立和完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责任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部门总体职责、各科室和个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职能职责、数量、质量和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时限,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首问责任制。针对群众对各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当群众来访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责任是: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的,应告知联系电话。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的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三、AB岗零缺位工作制。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交待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待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除做好本岗工作外,还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的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四、服务承诺制。各级政府机关及部门对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和服务质量做出承诺,并在机关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投诉电话,方便当事人办事。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一)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提供优质服务,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五、限时办结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办事时限的,其时限由职能部门提出,并公布执行。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六、否定报备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对职权范围内确需要否定的,要填写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及时向分管领导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登记表内容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电话、审核事项、否定理由及依据、领导意见等内容。

  七、绩效考核制。要结合年度考核,制定出一套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办法,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效绩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分类分级进行,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

  八、行政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蒙受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

  5、对本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它失职类错误。

  (二)责任追究: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纪、违法的,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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