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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受理和有效处理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石嘴山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政府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全市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效能建设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 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在市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效能投诉问题。
第四条 石嘴山市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投资者投诉和政府效能建设问题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五条 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办理市委、政府和市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对转办投诉处理有不当的,投诉中心有权责成重新处理。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和违反《意见》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可采取来人、来信、电话(2013551)、电子邮件或网上举报(石嘴山党风廉政网www.szsdflz.gov.cn)等方式,据实向投诉中心提出被投诉机关名称、工作人员姓名、投诉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说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纪依法有序进行投诉,不得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投诉人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全部内容的;
(六)按规定应出示证件、着装执行公务而不出示证件、不着装的;
(七)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九)办事效率低、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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