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导致辞 | 部门介绍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创新之路科技之窗 | 民营科技 | 设为首页
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及奖励办法
时间:2005-4-8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科技局
 

  一、申报条件:
  项目必须是经市或厅以上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在石嘴山市科技局登记公告的科技成果,已获得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不再参加评奖。
  1、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市主管部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中央、区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初审合格后可直接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
  二、申报程序:
  1、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批准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20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
  3、办公室在审定终结10日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审定意见通知有关当事人。
  4、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由市政府决定授奖。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