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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怪圈”是:近几年来在夏粮收购中,新疆自治区发布的信息参考(指导)价均高于当地市场价,外加直补的惠农政策,粮农实际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余粮所得,远远高于在市场交易或交售给个体私商粮贩和面粉加工企业。而部分粮农却愿舍近求远、舍高价卖低价而不愿将余粮交售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这是为什么呢? 2006年我们结合夏收监督检查等经常性工作,对此“怪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走访了农民,明察暗访了私商粮贩和个体粮油加工企业,得出的结论主要是粮食部门一直沿用几十年不变的收购方式,一些过时的规定、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民的售粮要求造成的。我们在乌什县调研时,农民说:我们当然想把多余的粮食卖给国家(他们仍然认为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卖给国家,其实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国企的资产虽然是国有的,同时也承担着一部分国家政策的职能,但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可以多拿点钱回来,但你们要求的太多、太高,水分高了让我们晾晒,达到标准才收,杂质多了让我们清理,符合标准才过称,虽然晒场、清理机械让我们无偿使用,但我们时间耽误不起,割了小麦要复播玉米、棉花地里也需要大量的劳力,我们恨不得生出四条胳膊、八条腿,哪有时间等?再说啦,水分晒低了,杂质去掉了,几公斤的数量也没有啦,人家个体粮贩和加工厂就不这样,只要我们拉过去的粮食,无论水分高也好,杂质多也罢都收,我们也明知道他们多扣水、扣杂,价格也低,但人家干脆、利索,一过称钱就到手啦,啥事不耽误,少拿几块钱、几十块钱,我们也愿意,耽误了农时那可不是几十块钱的事!此外,我们对阿克苏市、库车、沙雅、阿瓦提等地农民了解的情况,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如出一辙。同时,个别农民对我们多年使用的容重器也提出了质疑,他们说:你们粮食部门使用那个“圆桶桶”来定等定级也不合理,有的麦子饱满颗粒大,反而二等、三等,有的麦子小小的,却能达到一等,我们想不通!另外,我们通过明察暗访个体粮贩和面粉加工厂的情况是:他们确实是手续简单,有的还用手抓一抓,用牙咬一咬来判定水分、杂质和等级,有的连看都不看,直接谈价钱。粮食部门要求他们购置的检化验设备基本不用。同时他们对“双扣”、定等、特别是定价非常灵活,几天一价、一天一价、甚至一天几价。另外,我地区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加工面粉厂,按目前粮食收购政策的规定,完全达到了收购资格认定所要求的条件,但我们多次上门做工作他们就是不办证,理由是他们不入市参加收购。加工原料,依靠代农加工。通过我们跟踪调查了解到,这其中大部分加工厂表面上确实没有进行收购,与农民也有兑换的粮本,但农民一般情况是将口粮一次性交到这些加工厂,逐月提取面粉食用,所交原粮大都多有节余。这部分节余农民又委托该厂进行入市销售。从以上情况分析,这些面粉加工厂是以代农加工为名,实则实施了收购。不难看出,这与我们夏粮收购中出现的“怪圈”也不无关系,但我们进行执法检查时,却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对这种行为束手无策。 综上所述诸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思考一:传统的、几十年不变的收购方式是否应该科学的发展,以人为本,适应新型农民的需要。这里一方面有我们的购销企业必须提高服务质量问题,真正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思农民所需,办农民所盼之事,而不是口号性的提出,然后把它挂在嘴上,贴在墙上,要的是真正落实在行动上。另一方面,从政策规定上入手,清理那些过时的、落后的、农民不满意的条规,制定一些人性化的、切合实际的、农民喜欢接受的政策。国粮发[2001]146号《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第4条粮油收购第1节明确要求:“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做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但是,粮食部门按此规定在实际操作工作中,多数售粮农民嫌麻烦、嫌程序太繁杂,故相当一部分农民将小麦低价卖给了私商粮贩。为便于基层操作,也便于农民接受,此政策条文可宽松一些。如以上规定是否可修改为:正常收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做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农民有特殊要求的,各基层粮站(库)可以简便收购程序,通过与农民协商采取“双扣”,然后由粮食部门的职工再对小麦进行重新清选和整理,达标后再入库。另外,定等衡量标准,目前仅使用容重器是不够的,它已经落后过时了。它的主要缺陷是:只限于对小麦的一般质量进行评定,而不能全面反映小麦硬质、软质。尽快研制出一种更科学、更便捷、更准确的判定等级的衡量器,这种衡量器不但对它有一般的衡量标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小麦内在品质也能快速进行准确检测的要求。
思考二,目前,我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名不符实,它的性质、任务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匹配,有些甚至是非常矛盾的。例如:它的名称冠以“国有”二字,那么它就说明,它的资产是国家的,它的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粮食购销的职能(权),那么一定也应该向国家负责。但事实却非如此,一是一部分人掌握着这部分国有资产,并利用这部分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收购政策进行收购农民的余粮,这实际上是政府行为。但销售环节却没有相关政策支持,而是任由他们在市场上东碰西撞,这又变成了市场经济。其结果是:若企业盈利了大家皆大欢喜,职工提工资、发奖金。亏损了谁也不承担责任,反正钱是从农发行借贷的,资产是国家的,那么谁来向国家负责呢?谁能向国家负责呢?二是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句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这句话本身没什么错误,但具体分析一下,好像也有些不妥,首先我们必须要承认它是企业,既然是企业它的最终目的应该是盈利,通过盈利来养活职工,发展生产或者说发展壮大,如果不给它一定的盈利空间,甚至由于政策上的原因发生亏损,政府又不承担这部分亏损,因而造成了粮食大量库存,直接影响了来年的粮食收购工作,出现了恶性循环的现象,使主渠道的作用降到了最低点。那它的主渠道作用如何发挥?我们新疆就做得比较好,国有购销企业随行就市进行收购、财政价外给农民直补,这项政策既惠了农又给国有购销企业实现盈利打下了基础,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英明之举。目的是让各地根据市场行情、参考信息价来制定符合实际的本地收购价,但部分基层却强行命令各地均按此价执行,结果是信息价大大高于市场价,国有购销企业购得进、销不出,放上一年,仅利息就八分之多,再加上费用和损耗,企业哪有不亏损的道理!最终是亏了国家害了农民(国有资产悄悄流失,农发行不敢放贷,企业不敢收购,农民出现卖粮难。)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在新形势下,要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i自我发展”的市场经营主体,那么它的改革就已迫在眉睫,而产权制度的改革更是刻不容缓,通过改革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彻底改头换面,像我们以前解除国有职工身份一样,取消“国字”号招牌,让各种经济成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市场中去自我调节、自我配置。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提前建立和完善好各级储备,这是因为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流通多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这虽然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但也加大了市场异常波动的可能性,无疑增加了政府对市场粮食宏观调控的难度。为增强防范能力,确保市场化体系下政府能随时掌控市场调配和保证粮食安全,建立科学规范的粮食储备体系十分必要。这一点我认为阿克苏地委、行署的领导就高瞻远瞩,为确保地区的粮食安全,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前期,于去年先建立了地、县(市)两级储备,先行解除了后顾之忧,然后放开手脚大干,力促农民增收。
思考三: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责)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决定了它的工作性质。以前我们谈它的职能,都是尽可能地将与粮食有关系的事务罗列到我们的职能当中,真可谓又细、又全。但我们经过反思后感到,还真有点力不从心。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我们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比较具体的分工,主要是: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以及行业指导等多项职能,从而赋予了相当的权力,同时也增加了很多责任。但是我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真正理解,还没有找准自己的位子,更没有真正的负起我们应该负的一些责任。主要是我们的注意力分配还很不合理。换句话说,就是该我们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手伸的太长。比如:本来应该由市场决定、市场运作、市场评判的东西,我们却要强行命令,到头来,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我们目前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清理挂账已结束,“三老”问题已基本解决的情况下)亦是如此,本来不该管、不用管,而我们非要自己去承担这个责任,结果如何?首先是市场不买账,其次是党政不满意,再就是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粮食经营者骂娘,呜呼哀哉!这不是很可悲的吗?再比如:(条例》的颁布,它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从政策层面上,允许和鼓励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粮食市场,这样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才能从事粮食购、销、调、存、加等活动的格局。因此各种从事粮食经营的主体如雨后的春笋般呈几何型增加,当然这里也不乏有很多鱼目混珠,钻国家政策空子的不法之徒扰乱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出现了统计制度、经营台账制度不健全,瞒报、虚报、拒报粮食流通统计台账,企业账务处理混乱且不规范等现象和行为,针对这些情况,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又是什么状况呢?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县(市)粮食局基本被撤完毕,甚至÷些地州都已不复存在,被并到发改委、经贸委、商贸局等部门,人员七零八落,职能支离破碎,就是一些存在和恢复的县(市)粮食局,编制甚少,且人员也不能完全到位,就这么一个现状,我们如何行使职权,怎样依法行政?
因此我们认为,在现阶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刀阔斧地减政放权,把注意力集中到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上,特别是要在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及行业指导上下功夫,抓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再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执法,在社会上树立起美好的形象和建立起严肃的威信。
一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证粮食安全,力求实现“紧平衡”这一工作主题,切实抓好更新观念,创新机制,转变职能的工作。
二是要忠实地履行《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上,我们要瞪大眼睛,盯着粮食生产的安排,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就要对政策进行调整,我记得领导几次批评我们说:粮食多了,是你们说的,粮食少了,出现了粮食安全问题也是你们讲的,究竟多了少了?我们认为领导的批评是对的,但我们如实反映情况,以利领导决策也是不错的,只要能达到粮食生产与需求相一致的目的,我们受点委屈也没什么。今年中央提出的“紧平衡”也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粮食多啦,谷贱伤农,是不可以的,粮食少了,出现粮食安全问题,那更是万万不可以的。在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及行业指导上,我们首先要建立一整套的制度,来规范我们管理者和粮食经营者的行为,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失职渎职以及消极腐败的现象发生,同时对粮食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也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对经营台账,统计报表,产品质量等都要如实反映和填报,否则,就要取消他们的经营资格。
三是要加快自身队伍建设,机构要健全,人员要精干。没有机构干事名不正言不顺,没有人员就是没办法干事情,但盖了庙寓,招了和尚是否就能干好事,非然。我认为更为关键是要让我们的干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以及行政执法能力,确保我们在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及行业指导上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真正做到让市场放而有序,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作者:袁峻峰) |